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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4月24日電 (嚴明 朱曉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24日針對以物抵債行為認定做出解釋:以物抵債只有在當事人完成了物權轉移手續後才能認定其行為成立。
  例如,如果當事人僅僅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後一方反悔而對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訴訟中,當事人自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要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予確認的,人民法院可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製作調解書。
  原因是,法院一旦出具調解書便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人民法院是不能代替當事人表達物權轉移的意願、完成物權轉移的行為,是否進行物權轉移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
  近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並出台紀要意見。
  意見出台原因是民事案件中虛假訴訟屢有發生,尤其是在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虛構債務、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
  據江蘇法院系統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僅以房抵債的案件就有1500餘件,經查,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嫌虛假訴訟。
  如江蘇省法院曾審理了李某某與朱某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
  該案先是李某某向法院起訴,稱朱某某欠款未還,雙方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朱某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折抵欠款,但後因房價上漲,朱某某遲遲不肯過戶,故要求法院判決朱某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法院審理中,雙方同意調解並簽訂了調解協議,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該購房款抵償李某某的欠款,同時朱某某於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但就在調解協議生效後,案外人沈某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朱某某早在五年前就將房屋售與自已,但一直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該房屋一直由沈某自用和出租。朱某某隱瞞上述事實,簽訂虛假協議,以此獲取民事調解書,損害了其合法權利,請求撤銷民事調解書。法院經再審審理,認定李某某與朱某某的訴訟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
  與此類似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發生。據民一庭負責人解釋,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實現的非法目的,有的是為了轉移責任財產、逃避債務承擔,有的是為了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或非法轉讓車牌號碼,有的是通過以物抵債將僅有的財產抵給某個債權人,致其他債權人權利落空。
  民一庭負責人認為,以物抵債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江蘇法院出台紀要對以物抵債進行規範,可以很好地從源頭上防範虛假訴訟。應當說,目前江蘇法院的規定只能說解決了實踐中的一部分問題,如何從更深層次上認識和規範以物抵債,還需結合實踐中的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完)  (原標題:江蘇法院:以物抵債只有在物權轉移手續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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